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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的一般问题
刑事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的一般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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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|李耀辉
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
撤回起诉后变更强制措施问题
撤回起诉后是否可以上诉?
撤回起诉制度的前世今生
撤回起诉的情形
法定撤回起诉情形 | 实践中撤回起诉原因 |
1.不存在犯罪事实的; 2.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; 3.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; 4.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,不符合起诉条件的; 5.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,不负刑事责任的; 6.被告人是精神病人,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,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,不负刑事责任的; 7.法律、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; 8.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。 | 1.证据不足、事实不清可能导致无罪而撤回起诉; 2.发现存在漏犯或同案犯归案,可能涉及更重的罪行,为查清事实或者并案审理而撤回公诉; 3.共同犯罪案件中,一人或部分被告人不符合起诉条件导致案件撤回起诉; 4.因伤情鉴定或者精神病鉴定以及其它需重新调查鉴定而撤回公诉; 5.因被告人在逃,审判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导致检察机关撤回公诉; 6.因在审判阶段修订了新的法律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,或者发现新的证据或出现新的情况,被告人的行为不宜再认定为犯罪而将案件撤回起诉。 |
撤回起诉后的处理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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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是否可以上诉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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